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梧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梧州市宏业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由于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正在另案审理中,需要等待该案审理结果出来后,方可执行,现因双方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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