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梁*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河法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2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工程款21562.79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1591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12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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