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因与被上诉人林*及原审被告海南省东*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包*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155元,由上诉人包家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