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诉被告邓*、罗*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罗*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李太国与海南**总公司与海南**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重庆市**程有限公司与龙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重庆渝鸿**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江**因与被申请人王**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侯**与唐*、何**、金堂县现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公司与西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申**与罗东于、陕西悠**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机械部**总承包公司、山经济与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中联**计研究院拖欠工程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遵义**限公司与福泉**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民事再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