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刘*与王*工程款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的在保山地建建*限公司的工程款12万元予以保全,同时,用银行存款12万元担保,隆*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隆*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保山地建建*限公司发出冻结(扣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王*的在保山地建建*限公司的工程款12万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5)隆*执字第0001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