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因建设工程款纠纷,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睿*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渠县的车库(建筑面积为1454.58m2)、门市(建筑面积1454.58m2)、标准层楼房1-9层共99套房屋(建筑面积11505.69m2)以及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渠县的土地(面积6711m2)进行查封,诉前保全总额度为204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睿*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渠县的车库(建筑面积为1454.58m2)、门市(建筑面积1454.58m2)、标准层楼房1-9层共99套房屋(建筑面积11505.69m2)以及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渠县的土地(面积6711m2),予以查封,诉前保全总额度为2046万元;
二、对申请人肖*向本院提供的下列担保财产:四川金犀*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办公用房(房产证号: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20140929xxxx号)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和设置抵押。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