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刘*、广西联*限公司、合浦*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黄华山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