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官*、海口筑居*程有限公司、海口白*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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