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与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村、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小学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陈*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村、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小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湛麻法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陈渔村的银行存款1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