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尊安诉被告肖*先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尊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尊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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