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启东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园林建设公司)与被告*委员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园林建设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启东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26元,依法减半收取3913元(原告已预交7826元),由园林建设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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