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汤*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郑**、潘**、潘**、潘*戊诉被告李*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甲诉被告李*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甲诉被告李*乙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菏泽市**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濮阳市**展有限公司、清丰县鸿泰种植基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利辛县西潘镇辣椒种植专业合作社、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青诉被告浚县贵生养鸡专业合作社、山东**任公司、单贵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诉淇**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