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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汤阴**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汤*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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