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浚县贵生养鸡专业合作社、山东凤*责任公司、单贵生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因自行协商等有关原因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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