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诉被告淇县*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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