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江县**合作社诉重庆市**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康柏蔬菜*德天酒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江县*合作社于2015年3月1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江*菜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中江县康柏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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