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川县更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上诉人青川县更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川县更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川县更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7元减半收取4403.50元,由上诉人青川县更升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