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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白河县明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白河县明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6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2015年1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张*补偿款500元,双方以后不再就此事发生纠纷,2015年1月12日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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