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赵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玉溪**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石斛苗损失费人民币22598.4元;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及生活来源;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包含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调查结果证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5)澄法执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经本院调查核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核查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