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崔*诉陕西省岚*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0元由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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