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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有限公司与赵*、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农业公司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田*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闻*,被上诉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赵*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3)酒肃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还上诉人酒泉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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