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等21人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何长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等21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杨**等21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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