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武**、马**、马**、武**、马**、武**、马**、秦**、马**、秦有义、武**、武赞叶、武**、武学范、马月家、秦保福诉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何长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武**、马**、马**、武**、马**、武**、马**、秦**、马**、秦有义、武**、武赞叶、武**、武学范、马月家、秦保福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何长新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武**、马**、马**、武**、马**、武**、马**、秦**、马**、秦有义、武**、武赞叶、武**、武学范、马月家、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马**、武**、马**、马**、武**、马**、武**、马**、秦**、马**、秦有义、武**、武赞叶、武**、武学范、马月家、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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