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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人诉张掖市**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注册号:620702200008978。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南关村一社。

原告何**、何**、钟**等五十五人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等五十五人选举的代表人钟**、钟**、何**、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何**、钟**等五十五人诉称,2015年春种时,由被告提供种子,原告为其从事菠菜制种。2015年6月9日,被告的技术人员到场实地查看了制种菠菜的生长情况。经查看并分析认为,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种子纯度不足,不能达到预期收入,经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每亩按1500元的赔偿标准给各原告赔偿损失,共计473亩耕地,赔偿709500元(已除去农户何**、付得兵、付得开、何**47亩x1500元u003d70500元赔偿款);2.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之前给原告支付40%的赔偿款,金额是283800元;3.在菠菜收割之前,被告给原告支付20%的赔偿款,金额是141900元;4.在菠菜收购完毕拉运种子时被告给原告支付剩余40%的赔偿款,金额为283800元;5.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被告如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给原告支付赔偿款,则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期应付款的5‰给原告偿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向其催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协议达成后,在第一批赔偿款付款期届满后至今,被告分文未给原告支付赔偿款。目前,制种菠菜已成熟到收获期,第二批赔偿款的付款时间也已到期,但被告故意躲避,推诿偿付。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给原告偿付菠菜制种赔偿款425700元;2.被告给原告偿付违约金42570元(283800元5‰30天);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种时,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提供菠菜种子,原告为其从事菠菜制种种植。2015年6月9日,因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种子纯度不足,不能达到预期收入,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每亩按1500元的赔偿标准给原告赔偿损失,共计473亩耕地。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之前给原告支付40%的赔偿款,金额是283800元,在菠菜收割之前,被告给原告支付20%的赔偿款,金额为141900元,在菠菜收购完备拉运种子时支付剩余40%的赔偿款283800元。逾期付款,每日按当期应付款的5‰计算违约金,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赔偿款,被告推诿偿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7095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民乐县六坝镇铨将村制种菠菜调解协议一份、欠条一张、民乐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赔偿分配花名册及违约金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达成的种植赔偿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部分违约金的请求,属于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尊重其意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及部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二、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18000元,违约金300元,合计18300元;

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6300元,违约金105元,合计6405元;

四、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5400元,违约金90元,合计5490元;

五、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2700元,违约金45元,合计2745元;

六、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七、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7200元,违约金120元,合计7320元;

八、被告张掖**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有赔偿款4500元,违约金75元,合计4575元;

九、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2700元,违约金45元,合计2745元;

十、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9000元,违约金150元,合计9150元;

十一、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刘**赔偿款2700元,违约金45元,合计2745元;

十二、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33300元,违约金555元,合计33855元;

十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十四、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2700元,违约金45元,合计2745元;

十五、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19800元,违约金330元,合计20130元;

十六、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刘**赔偿款1800元,违约金30元,合计1830元;

十七、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韩**赔偿款7200元,违约金120元,合计7320元;

十八、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刘**赔偿款7200元,违约金120元,合计7320元;

十九、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900元,违约金15元,合计915元;

二十、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二十一、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6300元,违约金105元,合计6405元;

二十二、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8100元,违约金135元,合计8235元;

二十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得赔偿款9000元,违约金150元,合计9150元;

二十四、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8100元,违约金135元,合计8235元;

二十五、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9000元,违约金150元,合计9150元;

二十六、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5400元,违约金90元,合计5490元;

二十七、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13500元,违约金225元,合计13725元;

二十八、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8100元,违约金135元,合计8235元;

二十九、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4500元,违约金75元,合计4575元;

三十、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清赔偿款1800元,违约金30元,合计1830元;

三十一、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三十二、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4500元,违约金75元,合计4575元;

三十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三十四、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15300元,违约金255元,合计15555元;

三十五、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22500元,违约金375元,合计22875元;

三十六、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三十七、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会清赔偿款9900元,违约金165元,合计10065元;

三十八、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赔偿款4500元,违约金75元,合计4575元;

三十九、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18000元,违约金300元,合计18300元;

四十、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4500元,违约金75元,合计4575元;

四十一、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钟*清赔偿款6300元,违约金105元,合计6405元;

四十二、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9000元,违约金150元,合计9150元;

四十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5400元,违约金90元,合计5490元;

四十四、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清赔偿款9000元,违约金150元,合计9150元;

四十五、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1800元,违约金30元,合计1830元;

四十六、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8100元,违约金135元,合计8235元;

四十七、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5400元,违约金90元,合计5490元;

四十八、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持赔偿款5400元,违约金90元,合计5490元;

四十九、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何**赔偿款7200元,违约金120元,合计7320元;

五十、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李**赔偿款13500元,违约金225元,合计13725元;

五十一、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赵**赔偿款3600元,违约金60元,合计3660元;

五十二、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赔偿款27000元,违约金450元,合计27450元;

五十三、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曹**赔偿款7200元,违约金120元,合计7320元;

五十四、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曹**赔偿款5400元,违约金90元,合计5490元;

五十五、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曹**赔偿款1800元,违约金30元,合计1830元;

以上一至五十五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324元,由被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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