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西峰区丰绿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负担25元,退付原告黄**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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