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刘**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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