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任**与被执行人李**垫付款纠纷一案,沧**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沧**法院作出的(2014)沧执字第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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