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任**与被执行人李**垫付款纠纷一案,沧**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了(2014)沧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沧**法院作出的(2014)沧执字第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