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东港市**村民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东**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东*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1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20114元(含本案执行费18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东*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