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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和诉被告车军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和诉被告车军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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