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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江八**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浙江八*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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