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诉被告夏*、被告杨*股权转让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1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0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张**与张**、张**股权转让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浙江高**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浙江八**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天山与晟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富**限公司与江苏淮**有限公司追偿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姚**、汪**股权转让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阜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追偿垫付款纠纷查封裁定书
张**与夏**、杨**股权转让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