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追偿垫付款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涡*民法院作出的(2009)涡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孙*银行存款1084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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