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涡*民法院作出的(2009)涡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孙*银行存款1084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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