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江*、张*、张*、江*、谢*、谢*、谢*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75元,由原告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