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潘*追偿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潘*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1)槐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槐执字第12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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