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济*村民委员会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济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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