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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让与章丘市**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章*市民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市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任郭中寨村村干部期间为村委垫付9055.68元,有欠条为证,后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9055.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章*市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及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纪某某系章*委员会前任村会计,纪*文系章*委员会前任村书记,纪全照、纪玉利系章*委员会现任村书记、主任。截止2004年原被告清算,被告共欠原告垫付款9055.68元。2014年11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垫付款9055.6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盖章、纪荣文、纪全照核对并签字的欠条一份、纪*的调查笔录一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垫付款9055.68元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章*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纪某某垫付款9055.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市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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