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松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董*、王*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一直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我院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均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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