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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济阳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委员会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对被告济*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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