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蒋*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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