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高*限公司、原审被告耿*、原审被告临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顾*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