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何*与申请人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何*与申请人沈*因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5日经诸暨市*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沈*应支付甲方何*海垫付款105000元,款定于2013年6月15日前付清。
二、甲方何*海自愿放弃其余调解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