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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安徽**限公司返还垫付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郭*达成和解为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2,减半收取6061元,由安徽*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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