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顺志诉尤德利返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志诉被告尤*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尤*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诉称:2011年,尤*承包宣城洪林宣华商住楼进行施工,根据宣城市宏*责任公司的要求,尤*需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10万元。因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应尤*要求,徐*代尤*垫付上述10万元。此后,徐*多次要求尤*返还该垫付款,尤*拒绝返还。请求判令:1、尤*立即返还徐*代为垫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1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尤*承担。

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二、收据、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徐*代尤德利垫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尤*辩称:尤*没有交付质量保修金的义务,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缴质量保修金,尤*在另一起借贷案件中作为原告起诉了徐*,徐*要求用工程款抵借款,因工程款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法院驳回了徐*的要求。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徐*尚欠尤*工程款200万元没有支付,徐*认为不欠这么多工程款,按照相关惯例,发包人不会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徐*在上一案件中承认工程款没有结算,实际上是徐*欠尤*的款项,尤*不欠徐*款项。请驳回徐*的诉讼请求。

尤*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尤德利身份证1份,证明尤德利身份情况;

二、(2013)宣民一初字第03728号、(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414号判决书各1份,证明本案的10万元已经过审理,没有得到支持,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包和发包关系,徐*将其在宣城市宏*责任公司的工程转包给尤*,工程早已竣工尚未决算;

三、工程流水账表复印件1份,证明在工程流水账中没有本案所指的10万元质量保修金,徐*尚欠尤*约200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

经庭审质证,徐*对尤*所举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没有对10万元不予以认可,判决书证明工程发包问题,但是本案是返还垫付款纠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不发表意见,且与本案无关联。尤*对徐*所举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尤*与宣城市宏*责任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没有向宣城市宏*责任公司交付质量保修金的义务,从法律规定上也没有需要交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规定,只是在工程决算后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扣下部分应付款作为保修金,过了保修期,将支付给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无需缴纳工程质量保修金。

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当庭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徐*所举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所举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二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三,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够,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徐*与尤*系亲戚关系,徐*挂靠在宣城市宏*责任公司名下,以宣城市宏*责任公司名义将洪*宣华商住楼工程交由尤*承包施工,尤*以宣城*工程公司名义承建该工程。2013年8月15日,徐*以尤*名义,向宣城市宏*责任公司缴纳洪*宣华商住楼质保金10万元。该工程的工程款现尚未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以尤*名义缴纳质保金10万元的事实能够确认,但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款应由尤*缴纳或尤*委托其交纳;另原被告双方因涉案工程尚未结算完毕,债权债务关系尚不能确认,徐*要求尤*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