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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与中泰**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287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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