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河县龙潭镇瓦房村村民委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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