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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与被告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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