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邵*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王*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