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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邵三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邵*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王*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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