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淇诉被告潘*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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