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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甲、武*乙与万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甲、武*乙与被**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理此案,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甲、武*乙,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甲、武*乙诉称,二原告原共同经营的饭店到期需寻找新的店址。2015年2月17日,原告和被告协商拟计划租赁被告的饭店,当即交付被告5000元,被告出具了u0026ldquo;今收到世外桃源饭店转让费伍*元整,万某某u0026rdquo;字样的收据。此后,双方就饭店转让细节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3月8日,原、被告协商退还该费用时,被告答应给付,但见面后却反悔不给。经多次协商,被告不予调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文印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某某辩称,其认可收到原告5000元,但该5000元是订金,不应返还。原告交给我订金5000元时已答应接我的店,我就将我的店停了,其他租户我也赶走了,我将另行起诉原告赔偿我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1000元无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甲与武*乙共同经营的饭店到期需寻找新的店址,2015年2月份,原告武*甲找到被*某某协商租赁被告经营的殷都区世外桃源饭店,2015年2月17日,原告武*甲给付被*某某现金5000元,被*某某出具收到条,内容为u0026ldquo;今收到,世外桃源转让费伍*元整,万某某,2015年2月17日。u0026rdquo;后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武*甲于2015年3月份要求被*某某退还5000元,被*某某以该款系订金为由不同意退还,原告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收到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武*甲为承租被告饭店预付被告万某某5000元,现原告武*甲以被告万某某隐瞒消防队处罚为由要求被告万某某返还该5000元,经查,原告武*甲在庭审时认可原、被告协商时其已知晓消防的问题,其预付5000元后因其自身原因没有承租该饭店,该5000元实为订金,现其要求返还该5000元及赔偿损失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甲、武*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甲、武*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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