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高*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得*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原市高*备有限公司以被告有误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高*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告太原市高*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浙江**限公司与蔡**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魏某某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新乡分行与杜**、中国工**限公司卫辉支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甲、武*乙与万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卫中为与王新房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