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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售分公司)因与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售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中国*售分公司违背诚实信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杨*提交意见称:中国*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5月23日,中国*售分公司在中国*售分公司委托下,承诺在杨*垫资300万元建成郸城县郸淮公路罗屯段建加油站后,由中国*售分公司对该加油站予以收购。中国*售分公司向杨*出具了周*(2011)61号、62号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的请示文件,杨*基于对中国*售分公司的承诺及信任,着手与郭*、何*达成了土地使用协议、支付了土地款1020000元,青苗补偿款14000元、迁坟款15000元,并于2012年11月27日,向中国*售分公司交付了100000万元的保证金。杨*在投入大量资金、涉案加油站土建工程已经完成,依约履行了其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中国*售分公司以杨*所建加油站未通过评审为由,拒绝与杨*签订收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审据实认定中国*售分公司违背诚实信用、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中国*售分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国石*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石*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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